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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章 桂系的溃败不可避免

及发电,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省警察行政事项……等。
    第四章:省议会以全省公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公民年满卅岁以上,皆得被选为省议员,省议员任期三年,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闭会时设常驻委员会。省长有重大犯罪行为,议员可提出弹劾。
    第五章:省长及省务院
    一、省长:省行政.权由省长及省务员行使之。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当选后得爱国政.府之任命。凡湖南公民年满卅五以上在湖南居住五年以上者得被选为省长,现职军人被选为省长时,须解除本职方得就任,省长任期四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一次,省长之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及发布执行法律之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二、省务院下设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司法司。省务院设于省长署内,省长为省务院长,各司长为省务员。各司司长任期三年。省务院设政务会议,省长依政务会议决定之施政方针对于省议会负其责任。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行政包括财政、教育、实业、军事
    第八章:司法
    第九章:审计处
    第十章:县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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