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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

拷打商人了。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府时期的约法。
    “孙中山先生当日制定《革命方略》时,他把革命建国事业的措施程序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三年)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六年)……‘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司法者,负其责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一九〇六),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山先生作《孙文学说》时,他在第六章里再三申说‘过渡时期’的重要,很明白地说‘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民人,实行地方自治。’至民国十二年一月,中山先生作《中国革命史》时,第二时期仍名为‘过渡时期’,他对于这个时期特别注意。他说: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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