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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章 与民权保障同盟的不睦

…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这样决绝的话;而在公开信中,却还在用“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的名义表明态度,也可说顾大局了。
    这时,胡适同民权保障同盟一些人的分歧已经很明显了,他觉得有必要把自己的观点明白表示出来,就在2月7日写了一篇《民权的保障》,刊登在2月19日出版的《独立评论》周刊第38号上。
    文章提出:“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
    他批评说:“同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的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话,……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
    民权保障同盟给胡适发来电报:“本日沪《字林西报》载先生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目的第一项完全违背,是否尊意?请即电复。”胡适没有答复。几天之后,又由宋庆龄、蔡元培署名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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