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现场草拟
据这一原则,派生出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其禁止性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奉本宗教神灵,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
四、号召与鼓励信众,攻击或歧视非信众。
五、违反自由原则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都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不违反上述规定才可批准。这一条规定只是针对公开设立宗教机构的情况,须审查其宣扬的教义,并不干涉个人的信仰选择。
柯孟超写得很快,落笔成章。他一边写,洛克一边翻译,在“自由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平等原则”、“反歧视原则”、“反迷信原则”,可视为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延伸与补充。
所谓平等原则,不仅是教义符合规定的各教派之间的平等,也包括信众与非信众之间的平等。
而反歧视的原则,则进一步细化了各种禁止性行为。比如只要成立机构传教,那么其公开的教义都必须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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