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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零成本的使用权

动用的社会资源已经达到一笑倾人国的程度。
    在如此强势力量的介入之后,数据权的争论迅结案,一个法律定义很快给出。
    在这个定义中,用户数据被界定成两种,一种是存储于各类介质上的数据本身,以及被他人获知和的数据。
    计算机系统本身的性质与照片、纸质档案等同,它们本身是没有生命的,所以用户数据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流转并不视为侵权。只要没有观察者的介入,只要这份用户数据不被人,那么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体。
    只有当用户数据不经用户本人同意,无关观察者实际了这些数据,才能真正意义上构成侵权。
    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数据联盟只需要对用户数据进行自动的程序化运算,不让他人看到原始的用户数据,那么数据联盟就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按照这个法律定义,简单一句话总结就是利用可以,展示不行!
    只要数据联盟能够保证,原始数据不被人看到,这些数据始终从这个硬盘移到那个硬盘,一直没有人刻意去调阅查看,那么这不构成权的侵犯。
    这是一个利于数据联盟的法律定义,这个定义得出之后,各国最高法很快先后认可这个定义,并且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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