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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章 无罪辩护!

    无证饲养鹦鹉……
    只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民政上的罚款惩罚,无刑事责任。
    不过……
    现在宋云出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的“犯罪事实”,已经坐实了。
    存在买卖行为。
    辩护的话,难度同样不小。
    “第二点,宋云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人工繁育,并非来自于野外,物种的濒危程度……”
    秦牧在查完了相关文献资料后,写下了第二点。
    费氏牡丹鹦鹉,虽然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费氏牡丹鹦鹉物种本身已经不具有濒危性、且目前养殖技术已经成熟。
    在民间也有许多养殖能手。
    再加上《华盛顿公约》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院研究室相关复函文件之间的关联与印证……
    可以推断出宋云出售的该行为这,根本不存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任何损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所有的无罪辩护中,都需要运用到这点。
    无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判处无罪或者进行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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