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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章 沈岛:是谁报的警?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点是人身、财产安全收到侵害的时候,采取的损失另一方权益的方式。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
    客观上,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这种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因此。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
    就比如说,在即将饿死的情况下,见到任何牢底坐穿兽,都可以将其击杀来填饱肚子。
    熊猫、金丝猴、扬子鳄……
    想吃就吃。
    因为它保全的是一条人命,而区区动物的命远远比不上人的价值。
    又或者,博物馆管理员遇到有人行窃,被匕首架在脖子上威胁。
    不得已将国宝交给歹徒。
    同样算是紧急避险,而不应当将其当作歹徒的共犯。
    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不应当视作违法,更不应当视作犯罪。
    当然。
    这条法条又涉及了另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上两个例子都是以人和物品,人和动物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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