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浮屠道危畏天威(二)
舍院,可称刹、院,尼姑舍院,可称庵、院...道门...称观...其余诸教教舍可称堂、院。不得再借名寺、庙...”
“第二款第十二条,诸教各刹、庵、观、院、堂,皆不可拥有田产山林。所修舍院,须向官府申报,取得许可。修筑地点和范围,须以许可为准,不得超越挪位...”
“第二款第十四条,诸教所有刹、庵、观、院、堂,一律为公产,不得子孙传承,需选贤推举方丈、住持、知客、典座等职...”
“第三款第二条,诸教僧侣道侣,需得佛、道等学院进修三年,考试合格,方可录为预备僧侣道羽,三年无非法违规之举,转为正职,发放正式度牒...”
“第三款第一条,诸教所有刹、庵、观、院、堂,即为公产,由朝廷拨专款修葺维护,僧侣视为教职,统一由礼部确定编制,招考录取,再由吏部核准名册,计部发放俸资...”
“第四款第一条,组成释教条例协会、道门条例协会...统一本教戒律、僧侣守则等条例,监督各刹、庵、观、院、堂和僧侣道羽严格遵行...有违规者,由该教条例协会自行处置...”
“第四款第三条,诸教僧侣道羽之招考录取标准,培训内容,以及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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