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六十四章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天天万更求订阅!)
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第5-1o条),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第11-19条和第29-32条)。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第2o-28条)。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第3-4条)。
公约规定,水道国应在其各自的领土内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以使国际水道得到最适宜的和持续的利用,从而充分保护国际水道。
此外水道国应参与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开和保护国际水道,并有义务在保护和开国际水道方面进行合作。
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任何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应与受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排除或减少这种损害,并在必要时讨论赔偿损失问题。
公约要求水道国保护、保全和管理国际水道及其水质,特别是保护水道的生态系统。
公约倡导的措施包括:
a.确定共同的水质目标和排放标准针对集中和分散的污染源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确定应被禁止、限制或监控引入水道的物质的清单。
b.保护水道的生物资源应当是防治污染的目标。
c.关于水道的管理,公约要求建立共同管理机制。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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