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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章 路上

,唐朝原本的一切税赋徭役体制,都是建立在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上;租,即课户每丁纳粟二石;调,蚕桑之乡,课户每丁输绢二丈,麻三斤;庸,课户每丁每年劳役二十日,遇闰年加二日,如不应役,则需折绢布以代役。看起来是没有多少,但是这只是初唐立国时的标准。

    随着国家发展土地兼并日重,破产逃亡的人口越来越多,实际上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均田制早已经崩坏掉了;与此同时,各种各种逃避交税的“不课户”变得越来越多;而随着膨胀的官僚体系和军队规模,是国家从各方面支取的用度是越来越繁重;而这些需求都集中追加在了各地官府账面上,变得越来越少的赋税户口之上。于是,除了各种正赋之外各种繁杂的捐税名目也就应运而生了。

    (免课户口的标准是:九品以上官员,二十岁以下的男子,老、废、妻妾,部曲奴婢亦可,还有就是僧、道之流也享受免课待遇。所以就自然而然造就了一个相当庞大的不交税,也不计算在正式户口里的特殊群体,。)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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