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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章 “二十一条”

这些地区,〖中〗国政府在此地区如有任何涉外举措,必须事先跟〖日〗本商议:上述地区需聘〖日〗本顾问。三,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但由〖日〗本支配。四,〖中〗国的所有沿海港湾岛屿,不许让与和租借他国臆思是除〖日〗本以外1。最厉害的是最后一款,即所谓第五号,要〖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日〗本顾问,地方〖警〗察聘用〖日〗本人,中日合办。〖中〗国军队要采买〖日〗本军械,由中日合办军工厂,采买〖日〗本原料。〖中〗国将长江流域几条铁路干线的筑路权,许给〖日〗本。

    承认〖日〗本在福建的特权,任何涉外举措,要跟〖日〗本商议,等等。

    最先看到二十一条的〖中〗国人,是袁世凯。这样一个要将〖中〗国一口吞下的最后通牒式的要求,在〖日〗本方面,仅仅把他们的公使召回国内。

    然后由返任的公使日置益晋见〖中〗国国家元,直接把文件递给袁世凯,连个特使都不屑于派。这种违反外交常规之举,跟二十一条的条文口ěn一样,体现了〖日〗本对〖中〗国的极轻蔑和蛮横霸道。拿到文件,一夜没有睡觉的袁世凯,翻来覆去地看了又看,逐条批阅。兹事体大,第二天一早,找来当时的外交总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霜和总统府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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