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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非正义(集外杂说2)

这个方面,他过分地强调了单独个人价值对正义的影响,而忽略了宏观的约束。苏在此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非正义是不如正义的”。关于这点,是极大的谬误。他无疑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界定尺度。

    “法律”对本国而言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尺度和维护国家利益的保证;而对外,国家便通过外交或战争来实施“正义”。所以,“正义”或是“非正义”是国家利益的反映。稍作总结,即“正义”与“非正义”是相对的。如果硬要给它一个概念的话,要用辩证法掰开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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