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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诸葛亮(上)

也。”[67]不仅如此,诸葛亮还进一步从反面强调了不以法治国的严重后果“若乃上无刑罚,下无礼义,虽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自免者,莱纷之类也。夫以匹夫之刑令以赏罚,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孙武、穰苴之类也。故令不可轻,势不可通。
    因此,诸葛亮入蜀之初便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依据和增删秦汉旧律,共同制订了蜀国的法典《蜀科》。此外,他还亲自起草了各种科条律令数十则,其内容包括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条规。
    诸葛亮在经济方面的成就:
    诸葛亮在汉中休士劝农期间,利用了汉中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的得力措施,使北伐军资基本上就地得到了解决,诸葛亮死后,蜀汉军撤退,魏军还在蜀营中“获其图书、粮谷甚众”。这正说明了诸葛亮休士劝农,实行军屯耕战的效果。当地人民生活好了,就可以招来更多的人口,使地广人稀的汉中重新得到发展,逐步到达人多、粮多的良性循环,使百姓“安其居,乐其业”。
    经诸葛亮“踵迹增筑”的“山河堰”等水利工程至今还是汉中地区灌溉面积最大的水利工程。据李仪祉先生考察而知,“山河堰尚灌褒城田八千余亩,灌南郑县田三万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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