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断肠迷
,跟雇主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奴婢是当时主流。律法还规定了不得私自惩罚奴婢、不得私自杀害奴婢等,本朝初年杀雇佣奴婢需要抵命,不过在真宗年间对此又有调整,“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这里雇主打死奴婢,减常人一等,就是不再抵命,处流三千里刑。不过这个条例有个先决条件,就是“及五年”,不及五年的奴婢被雇主打死的惩罚没有明写,不过可能是比照良人来的。也就是说,宋朝关于雇佣奴婢的律令里,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越强,雇主打死奴婢后的处罚越轻。不过比唐朝好很多了,唐朝无故打死奴婢徒一年。
但本朝仍存在着良贱制度,还保留着官奴婢制度,即把人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熙宁年间庆州兵变,平定后,叛兵家属被没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
在一些地区,虽然无奴隶之名,却有奴隶之实。比如在四川地区,“川陜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家或数十户,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
相较于辽国的“宫户”、“掖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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