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合欢
一人。
在大宋朝,媵妾的地位很是微妙。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与唐代相比有了明显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能说明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改善。宋代与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一样,妾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像妻子的法律地位那样明确,是因为妾始终是处于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边缘,可以说几乎是没有一点特权。
根据《宋刑统》所规定的妾的嫁娶之禁:居丧与祖父母、父母被囚期间、同性之间、亲属之间不得嫁娶为妾、不得嫡庶乱位、逃亡妇女不能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妾、奴婢不能私自嫁给他人为妾、禁止嫁给蕃人为妾;此外还规定禁止宗室纳娼妓为妾,禁止宗室女不“礼娶”而做一个屈居“妻”之下的妾,禁止僧道婚娶妾。
《宋刑统》中又规定:妻子殴伤妾室、婢女,比殴伤常人减二等。什么意思呢?是说在宋代,一家之中妻子对于妾、婢拥有绝对权力,可以责罚打骂,即使殴伤妾、婢,也会减等处罚。同时也反映出,在一家之中尽管妾的地位高于婢,但实质上和婢女同列,依旧属奴仆身份。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妻子想要责罚妾、婢,即便作为丈夫也无法干预。
而《宋刑统》卷十三条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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