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8章混乱的秩序
了汉代当下,斐潜在调取了汉律当中的一些关于官吏犯罪的律法之后,翻看之后发现,其实并不是汉代将秦律丢到了一边,甚至是有了更多……
贪污,贿赂。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
够明确了吧?
但是这些律法很分散,并且有一些是分布在不同的律令当中。比如汉律主守盗,直十金者,弃市。这里十金,指一般的金,也就是十枚铜钱啊,贪污十枚五铢钱,就弃市,这是在盗窃的相关法律当中的。
而受赇、行赇,就是受贿行贿。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以其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罪论。这一条,又是在捕律之中的,就是禁止在捉拿贼犯的时候私自枉法。
受所监临,指官吏接受所辖管理区域的百姓或是下属财物以及其他馈赠。白吃白喝打白条,或是贱买贵卖等,都按照金额计算,又是属于市律……
至于是渎职罪,或者称之为玩忽职守罪,在汉代并没有专门的这个称谓,而是被称之为犯令,废令,如果牵扯到皇帝,那就是废格,像是刘廙那样的行为,往重论,就是废格,轻论也是废令,就是法令规定要做的事情而不去做……
反正就是非常的零散,并且很不成系统。
除此以上的几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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