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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点视

恢复肉刑,借以弥补配隶刑等生刑无法有效遏制犯罪的软肋;最后,还设置了圜土之刑,将犯人统一起来进行管理,使其“昼则逸作,夜则居之”。
    但是,所采取的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且大多数改革都不免于流产,而配隶刑的弊端依然困扰着当局。
    作为有宋一代的王法,其影响并不仅限于有宋一朝,对后世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元代的刺配刑、出军刑,明清两代的刺字刑、充军刑,无不脱胎于宋代的配隶刑,且作为当世之常法,时常行用。
    从客观上来说,配隶法的初行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既体现出统治者的恤刑之心,宽宥百姓之意,也威慑了犯罪,而且,配隶人还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增强了国家的国防力量。
    但是在这样人治大于法治的时代,再好的政策也不免被贪官污吏钻了空子。配隶刑的滥用导致了轻罪重罚,配隶犯的大量存在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极大的负担。配隶犯往往被官吏欺凌,为官吏私人进行义务劳动,由此,导致了大量的配隶人私逃,成为社会动乱的重要因素。
    李瑾被判流徙一年,其实也就是配刑中的配役,被发配到外地为官府进行无偿劳动,也就是进行劳动改造。如果是配军的话,那句要被在面上刺字了。实际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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