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21 / 41)
第9节
依法逮捕,则此项议员,决非内乱,既非内乱,而暗行取消,禁此到院,则政府此种行为何所根据?所谓谋乱者又何以证明?此需明白答复者二也。
尤可怪者,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致使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乃令内务总长速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分别查取本届合法之参众两院议员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是被政府追缴徽章证书被禁阻到院之议员,其资格为已消灭。不知议员资格之消灭,除死亡及辞职得许可者外,其他除名一端,无论为由于院外判决,为有罪之结果,或由院内之惩戒处分,依《议院法》第七十八条,皆必要经院议决定,议长宣告其候补者之得以递补到院;依《议院法》第十三条,议员有缺额时,由院通知国务院,依《议员选举法》以各该候补当选人递补之。今此项被命令取消之议员,既未经院内除名之手续,法律上决难承认为议员出缺,即政府未得两院通知传来之候补当选人,亦决无从如额递补。《议院法》经大总统公布施行,政府与国会皆应遵守。国会而承认以命令取消之议员为资格消灭为非法,候补议员可以递补国会为违法,政府不依院议决定,以命令除议员之名,并令候补者如额递补是否为合法?此需明白答复者三也。
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议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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