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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院查照,事关紧急,并希从速议决见复可也。
    此案提出后,国会置之不议。二十二日,乃派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等八人干涉宪法会议,其咨文云: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息。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首,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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