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6章 利在后世
。然而这之于古代中国,两成的年息却仅仅是个开始。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金属货币的出现,古代高利贷也进入了民间。频繁的战争所带来的动乱、灾荒及诸国统治者横征暴敛的情况击垮了毫无抵御能力的平民百姓,借贷的需求高涨,而掌握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及官僚等成了主要的放贷方。放贷主要有货币和谷物两种形式,谷物借贷利率“其出之中佰伍十也”,而有些地区更是高达百分之百的利率。
战争、灾荒等紧急情况下的借贷多为高昂的倍称之息,而直至政治相对稳定的汉代,高利贷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汉代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的商人集团——“子钱家”。显然,在上述局势下,借贷成了富商、地主等累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相反的是,无力偿还高利贷的平民百姓往往落得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的困境。
为改变这样的局面,秦律中曾有服役以抵债的规定,平民百姓可通过抵押或是服役等方式还债。魏晋南北朝时,北魏也开始发布禁止收利过本的规定,而中国最早的抵押机构——质库也在此时随着佛教的盛行应运而生,质库通过抵押、放款、收息,暂缓了平民的经济压力。
相对于民间高利贷,显然质库的权威性及稳定性为借贷人提供了更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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