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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飘落残红秋风起

,应当罢去。同时,由于社长服役过多,元廷又有社众犯法,社长连坐等规定,致使许多地区出现了社长逃亡的现象。
    尽管矛盾重重,但社的劝农作用并未完全丧失。
    仁祐三年(1316),元廷通过社的组织推行苗好谦[元朝农学家]的种桑法。英宗至治三年(1323),畏兀儿族官员燕立帖木儿在西乡县推广棉花种植,也是利用社的组织进行的。直到元亡,社仍然是农村的社会基层组织。
    (2)城市社制
    城市立社制度也是至元七年颁行的。
    城市的社设在坊下,如四明(今浙江宁波)录事司治下有社一百三十个,分属四十坊。每社的户数多于农村的社,凡城关居民均须入社。其社长的职责是维护封建法纪和地面治安。
    (3)社会主义的提出与元朝社制的关系
    关于“社会主义”一词的最早使用,通常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意大利的传教士来到中国,看到元朝的入社制度非常好。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和谐相处,各谋其事,举国上下协调一致,秩序井然。当这些西方传教士跨进这个神秘的东方国度,竟把这里误认为是他们的老祖宗柏拉图笔下的理想国。回国后,便把“社会主义”这个词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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