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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节

板缝内提取到毛发若干。经dna检验,其中两根可与1990年“11.9”强奸杀人碎尸案的被害人张岚做同一认定,其中一根可与1991年“8.7”强奸杀人碎尸案的被害人冯楠做同一认定。此外,在林国栋家的客厅沙发附近的墙壁上,发现一块被大白粉遮盖的擦蹭痕血迹,经dna检验,可与1991年“6.23”强奸杀人碎尸案的被害人黄玉做同一认定。
    骆少华提供了两份证据。其中之一是林国栋在1990年至1991年借用绿竹味精厂汽车班的一辆白色东风牌皮卡车的记录。在共计17次借用记录中,4次与系列强奸杀人碎尸案的案发时间高度吻合。那辆皮卡车已经做报废处理,无从查证。但是当年的汽车班维修员刘柱尚在人世,他证实了这份借车记录的真实性。
    另一份证据是那辆白色皮卡车的遮阳板。在遮阳板背面的无纺布上,警方提取到一枚滴落血。经dna检验,可与1991年“3.14”强奸杀人碎尸案的被害人李丽华做同一认定。
    骆少华亦提供了一份证言,证实林国栋曾亲口承认自己犯下了四起强奸杀人碎尸案。
    同时,骆少华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c市铁东区检察院带走调查。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铁东区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起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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