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6600贯
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
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
三、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
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手续,即买卖土地的双方要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产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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