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五章 婚前财产公证?
马虎,他更不会嫌麻烦。
“你能具体说说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一些依据吗?比如依据双方赚钱的能力之类的?”杨橙问道。
拉汉姆沉吟了一下,“从过往经验来看,以加州为例,如果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远多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会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相对不富裕的一方的依据,因为法院没有义务将财产均分给夫妻双方,不过,如果有足够的资产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能过的不错的话,法院也会尽可能的朝著公平、均等这样的方向来判决;
另外,赚钱的能力的确是被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一方的赚钱能力远胜于另一方,同样,法院可能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因为通常法院会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杨橙皱眉插言,“也就是说,在判决过程中,相对弱势一方会更有利一些?”
拉汉姆作为律师,对措辞一向很谨慎,想了一会儿才回答道,“可以这么说,但也不绝对,准确的说,法院的判决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
当法庭对家族企业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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