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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品,即现处长和科长级,三间、七架;普通百姓的房子,不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拱、饰彩色。这种礼制的规定无所不包,甚至老百姓在生活细节上也必须遵守皇帝的明确规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皇帝规定:公侯、一品、二品的官员,喝酒时可以用金子做的酒壶;三品至五品,只能用银子做的酒壶;没有级别的普通百姓,只能用锡酒壶。
    与此相配套的,是关于各阶层的人相互交往以及举行各种仪式的礼仪。《大明礼制》对不同品级之间官员见面时的礼仪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谁应穿戴什么样的服装在哪里下轿、双方行什么礼、几跪几叩、答不答礼、坐在哪里、座位朝向什么方位、何时上茶、何时饮茶……都规定得清清楚楚。那些关于祭祀、朝仪的典礼,规定得更是琐碎周密得无以复加。比如皇帝出门打个猎,在什么时辰出发、身边带多少护卫、身穿什么服装、乘坐什么样的车子、打什么样的旗子等,都有一整套历代相沿的规矩。因此,皇帝平时住多大房子、吃多少道菜、娶多少老婆,当然也都是有“规定”或者说有“格”的,不能说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即使讨厌这些规矩,表面上你也得认认真真地走过场。
    在今天看来,这些规定似乎迂腐琐碎得可笑,但在当时这都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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