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
,有一定的阅历,同时也表现出了相当的冲动。如此应把他划为一个成年人,而他又不是特别成熟。如上面侧写提到的,凶手初始作案处于25岁至30岁这么个年龄段还是比较恰当的,当然前后总会有些出入,但理论上出入不会很大。
韩印先研究了受害人,然后又以行为剖绘解决了作案动机和年龄范围,接下来他要试着从组织和社会模式分类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凶手的人格特征:
纵观整个案件的特征,本案凶手很明显属于介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的一个混合类型。特点就在于作案前后组织力很强,计划很周全,行动很谨慎,执行标记行为坚决而又癫狂——动作相当冷静,但情绪异常亢奋,进入忘乎所以的状态,以至于在犯罪现场留下指纹或者精液等物证。
此种类型会对应一个怎样的人呢?应该说有可能是一个存在精神障碍,或者准确地说是存在人格障碍的反社会人士,吊诡之处在于他可以很迅速地从某种人格中抽离出来,然后迅速转换到对立的人格当中,也就是说前一秒他还是杀人恶魔,后一秒他可能是你的同事、邻居,甚至子女或者爱人,一如最近发生的“在电梯中的小女孩虐童案”……
总的来说,通过这一次的复盘,韩印更倾向案件是针对整个女性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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