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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

判断正确的话,便意味着凶手与几个被害人在生活中是有着某种交集的。
    接下来要剖析的是杀人方式和凶手的“签名”,对犯罪心理侧写来说,它们是最具有价值的两个犯罪情节:
    无论是媒体还是社会大众,甚至于警方,都以“丝袜杀手”作为“3·19”案凶手的代名词,似乎所有人都认定凶手对丝袜有着特殊变态的情结,以至于连于作国这个正宗的恋物癖都认为他们是同类人。韩印则并不认为是这样,如果丝袜对凶手来说真的能最大程度激发欲望和快感,那么有关丝袜的情结必然要存在于整个系列案件中,可以说是一种近乎强迫症的行为,是无可替代的。但凶手的首起作案并未出现与丝袜有关的因素,这就说明凶手对被害人施以勒死或者说是绞杀的方式,只是一种“犯罪惯技”,绞索是可以随着环境和客观条件变化的,可以是睡衣腰带,也可以是丝袜,或者别的什么……只要凶手觉得称手、有效就可以,也就是说,实质上根本没有什么“丝袜杀手”一说。
    而凶手将绞索系成“蝴蝶结”留在被害人脖子上的行为,是一个明显的“犯罪标记”。对于本案,这种标记行为,从案情特征和痕检证据上看,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那么“蝴蝶结”显然不是一个替代象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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