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五篇(七)
,这次新发现则不相同。 三个筮数,如转化为《周易》的卦,依次为随、小畜、鼎,可以确定都是实占。”
李学勤对陕西扶风齐家村卜骨上出现的三个“刻画符号”认为是“筮数”或“数字卦”,并且对“卜骨”上出现的三句话认为是占卜辞,即占卜后的卜辞,也就得出所认为这“卜骨”上的东西就是“实占”的结果。事实上“卜骨”上的三个刻画符号依旧是“六十四画符号”里的画符号而已,而不能称为“筮数”或“数字卦”。而所谓“卜骨”上出现的三句话也不能认为是占卜辞,因为这一骨头上并没有出现“卜”字,是不同于甲骨卜辞。因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往往是带有“卜”字,而从这一“卜骨”上的文句内容来看也不是占卜辞,自然就不能认为这一“卜骨”上出现的“画符号”和文字是实占的结果。即这一“卜骨”上的三个“画符号”还不是筮术上的工具。这“卜骨”上的刻画符号,既是“六十四画符号”之属,还不是“卦”符号之性质。这“卜骨”上的文字也不是占卜辞,即不是通过所谓的三个“数字卦”或称三个“卦符号”进行占卜所作的记录。所以而这一“卜骨”上的“画符号”也不能认为“如转化为《周易》的卦,依次为随、小畜、鼎,可以确定都是实占”。所谓实占就会联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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