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卷:《周易》哲学解读 第七篇(七)
王室的贵族(或称“国君”)与农民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或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到帝王统治时代,是官僚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土地虽然可以买卖,但实质上是帝王家的,即所谓国家,本质上是没有立法意义上的私法上的法律保障,全民只是王权专制下的奴。这与希腊城邦和欧洲中世纪时期土地私有制是不同的。
西周土地上劳动者是农民(或称“依附民”:即长期依附在固定地域内的土地上祖祖辈辈为农的劳动者),他们即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平民(公民)。中国古代没有出现奴隶制社会,也没有真正出现过土地私有制。
《周易》反映了西周农业生产,既是农家个体经济,又是结合着集体生产劳动,犹如毛**时代的集体生产队那样。
西周宗法制下的“民”,是贵族统治下的“子民”,贵族统治者有责任保护其治下的“子民”,而“子民”有义务对主人的尊重与听命。这种犹好“父子”的统治关系,是宗法礼制所规范的内容。贵族(大人)与百姓(小人)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形如“父子”关系,而完全不同于奴隶主对奴隶的那种性质。这正是儒家一贯之倡导的“民本”主义思想。当然商周时期也有奴隶,但奴隶的来源是战争中的俘虏,和罪犯,并且也是很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