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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政治哲学演讲(四)


    由《周易》筮之的筮例中有三例是直接点明“以《周易》筮之”。十三个筮例中除两例外,均称谓一样,即“遇某之某曰”。如“遇《观》之“否“曰”。其卜筮出现的“繇”曰内容与今本《周易》一书里的“爻辞”内容的一样,而那时不称“爻辞”(即数字爻称)是称“繇”。
    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记:“初,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史苏占之曰:不吉。其繇曰:‘士刲羊,亦无亡也。女承筐,亦无贶也’。”
    这里的“其繇曰”,并不是“其爻曰”,或“上六曰”。由此说明那时的《周易》文本,还不是以“六·九”数字做“爻题”的文本。
    我们再把《左传》里引用《周易》一书的文句例子,如同引用《诗》与《书》那样,直接用于阐明事理的例子列举如下:
    ①《左传·宣公六年》:“六年春,晋,卫侵陈,陈即楚故也......楚人伐郑,取成而还。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瘳语,欲为卿,伯谬告人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之“离”,弗过之矣!’间一岁,郑人杀之。”
    ②《左传·宣公十二年》:“知庄子曰:此师殆哉。《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师出以律,否臧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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