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政治哲学演讲(四十六)
难操作的。道德性不是法律性,无法形成条文去操作。“君子”以道德治国,无非是建立在对被统治者的“小人”给于体恤与关爱。“君子”之道德的体现所面对的对象是“小人”,这本身是在一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要达成所希望的和谐。思想家提供的思想是为君子提出的“道德性”建设,则是通向与“小人”和谐的桥梁。“道德”是实现治国安邦的纽带,“君子”与“小人”本是一个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即不平等的主体。如何让两者(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达到和谐,即共享"天下"太平。先儒构建了“君子”之治,而后儒建立了“王”行仁政思想。这是先秦儒家的政治哲学核心,这就不可能产生出平等主体的思想来,也不可能产生出像古希腊智者派提出的“契约论”思想。古代思想家只能针对统治者主体,反复阐述道德理念,认为只要统治者有了道德性,对百姓仁爱,"天下"就会太平。这就是中国古代哲人建构的道德政治乌托邦。只有主体者实现了平等,才能真正彰显道德的魅力,否则“道德”治国论,只能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
《周易·益》篇里也讲到“中行”这一原则。“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中行告公,从利用为依迁国”。《益》篇中出现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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