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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哲学》(二十一)


    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
    ○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
    ○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附今本《周易·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
    初九:屡校灭趾,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上九:何校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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