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五章 大结局(上)
在天启三十九年成立的议院任议长。议院由卸任的官员组成,负责制定法律,负责监督以内阁为首的朝廷各部的预算。
大明在这时正式进入了内阁,议院,法院三方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状态。而皇帝则放下了除军权和情报权的所有权力,不再管理朝廷各方事宜。
天启四十四年,《大明皇帝继承法》正式颁布。这条法律将所有的皇子按照年龄,学习成绩,平日表现进行评分,排出了其继承顺序。当然,最重要的是年龄,学习成绩只要是达到合格大家就是一样的,平日表现只要不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或者是极其恶劣的道德问题,从而取消继承资格外,大家也都是一样的。
这条法律还规定,皇帝是大明国家的主人,他委托内阁治理整个大明帝国,而自己具有随时咨询的权力。皇帝是军队的最高领导者,但不得参加军队的具体指挥事宜,只能委托兵部和总参谋部代为指挥。皇帝是情报部门的最高领导者,但不得介入到具体的情报工作中。皇帝具有特赦权,但每年的名额限制为十人,且不能特赦罪大恶极的罪犯。
而且法律还规定了,皇帝所能拥有的财富,只能是皇家产业的收入。朝廷每年负责大明宫城的修缮,并支付给皇帝一年一百万元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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