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章 中标
来,很认真的说:“D公司的价格超过了35%,按照邀标书的约定,要么D公司让利35%继续这工程,要么D公司退出,C公司顶上。”
其实我也知道我这样的设想并不完全符合真正工程招标的规范要求,但是事前先签订了承诺书之类的,也问过律师,完全可以这样做,没毛病。所以我才“为所欲为”。
D公司的代表说:“我们不退出,我们希望能和C公司合作。”D公司显然是参透了邀标书的精髓,如果在这种条件下选择和其他公司合作,差价只降低50%,也就是说从35%降到17.5%,对于第二的公司当然划算,等同溢价了,但是多了个合作伙伴。但是主动权是不是又就又掌握在第二的公司的手上了呢?这排第二的公司也不能自鸣得意唯我独尊,如果两家公司达不成协议,撕破脸皮话大家都不愿意让步的话,那就由第三家来承接了。而且在邀标书里有要求,就是出现这种合作情况的话,工程上的付款是有比单独中标更严格的条件,你不愿意干,还是给第三家捡个大便宜。而且,你现场就要签订合作协议,这份合作协议的条款都是我们拟定的,至于双方的合作所占的比例,我们不理。C和D公司的方案,则将都在东面下山的滑道合并,西面的就留有单独的塑料滑道了。总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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