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节
“中国海上贸易集团公司”,公司业务是总揽大中朝海上通商贸易,整合大陆上各地外销和进口商业事务。
而这个公司定义为股份制集团公司,大中朝官方对公司控股,占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五的股权,派员负责监管公司财务,并且对于贸易集团公司的总督以及下面的职员拥有任免权力,总之大中朝国家才是这个贸易集团公司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必须要掌握着这个贸易集团公司的行政任免权。
而郑家则以他们的船队以及水手另外投入现银三百万两,作为股本,占有集团公司的百分之十五的股份,并且由郑芝龙出任第一任贸易集团公司总督,来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的开展,其余郑家的人则按照其各自的强项,负责其他一些分部门的事务。
另外百分之三十的股权,则面向国内各个海商募集,将其他海商也收纳到公司之内,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的运营之中。
而公司的资金必须要通过中华银行来进行运转,如此一来,等于是一方面将大量公司资金纳入到了中华银行的监管体系之中,也为中华银行提供了大批运转资金,使得今后中华银行的业务更加容易开展,同时也将更方便推行中华龙钞,彻底改变以往大明朝以银子和铜钱作为结算的方式,无形之中也可以加快大中朝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