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9章 脑洞真不是一般的大!
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无疑应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即普通民事案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属于特别法的规定,而诉讼时效属于一般法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而不应适用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时效。因此,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都应该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其次,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之内。
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计算二倍工资,而且有一个月宽限期,也就是说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的两审法院却依然坚定不移的支持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而不是满一个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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