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三十四章 下手(二)
公安系统对于涉及卖银飘仓的案件查处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和一定程序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而,在公安机关查处卖银、飘仓案件中,仅有卖银淫、飘仓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银、飘仓行为;认定卖银飘仓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其他证据。
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银飘仓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在公安民警处理卖银飘仓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
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银飘仓,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
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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