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章.赵俊臣的构想(上).
船从南京到北京所需缴纳的船钞也不过是六七两银子罢了,同样由户部负责征收。
还有“门摊税”,也就是货品堆放许可税,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由本地商会自主收缴后转交给地方衙门——这项税收因为是由本地商会自行负责,所以管理较为松懈,税收数额自然不会很大。
以上这三样税收,皆属正常,不仅数目不大、而且比例不高,对商人们而言,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
可以说,若是只有这三项税收的话,那么明朝的商人们也不会为了避税而挖空心思的纷纷走私了。
事实上,对于明朝商人而言,其它的几项税收才是他们的压力来源。
比如“抽分”,也就是“特别商品税”,原本是由工部负责征收,对木料、竹子、铜铁、煤炭等等建筑用料进行特别征税,税收比例不高,涉及范围也不大,并不会对商人们造成太大的影响。
然而,到了明朝中后期,地方衙门纷纷私自扩大了“抽分”的收税范围,什么商品需要缴税、又需要缴纳多少税银,皆是由地方税官自主制定,不仅随意性很大,而且不同地方的重复收税现象也十分严重。
又比如“过路税”,大都是由地方衙门与皇庄宦官们私设的关卡对过往的商队进行征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