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错误
向于团伙作案这一结论的。杀人和****的也许根本就是两个人,不然不能解释为什么杀人的时候如此混乱没有秩序,可是杀人之后处理现场清理现场时却又如此有条理。这种混与条理不应该在一个人身上表现得如此矛盾与统一。
如果凶手一直处于混乱状态,那么这个现场在之后会留下诸如指纹脚印精斑等等等等检材,他在作案之后,头脑一片混乱,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逃离,他也绝对不会在自己性冲动的时候还想着去戴避孕套。
如果凶手一直足够冷静,过分的杀戮只会让他停留在现场更久的时间,他无法确定,在杀死几名死者的过程中,不可能一点动静不发出,会不会引起左邻右舍的警觉,会不会就有人因为热心肠儿特意过来看一眼,停留现场的时间越久,出现意外的可能越大,在离开的时候会不会遇到人,这些都是一个冷静的凶手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他必须保证自己能够逃离现场,才可以从容作案。凶手完全没有必要在每一具尸体,注意是每一具,每一具尸体身上都留下不必要的过度杀戮痕迹。三到四名死者,每一起案件的三到四名死者,身上没有被捆绑的痕迹,也就是说凶手在进入院子之后,直接挥刀杀人,他不可能同时杀死三个或者四个人,这些人死亡肯定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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