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八 唇枪舌剑(四)
……”
“第三条:岛上一应官佐任免之权,仍操之于大明朝廷之手。但若有懈怠失职之处,琼海军可对其进行弹劾,由朝廷更换人员。琼海军亦可荐人为官,然仅限于琼州岛及其所占之各羁縻州府。”
“第四条:岛上一应刑律司法,仍行大明律例。流刑苦役以下,可由岛上官吏自决,但若有勾决之人犯,须上报刑部核准。”
“第五条:南海西夷诸国,凡向大明纳贡的臣属之地,琼海军不得擅启边衅。其余不服王化者,是战是守,可由琼海军自专,务使不堕朝廷天威,不令其骚扰沿海为要。”
“第六条:大明律令禁海,念琼海军僻处外岛,人烟稀少,特许其自中原招募流民,充实海外诸岛;又另许其与西夷外藩交易,以募民养兵。”
…………
这些条款明显是根据他们先前那份谈判纪要所制定,既兼顾了明帝国的面子,同时又把司法,人事,行政等重要权力尽可能的保持在朝廷手中,也尽量考虑了短毛的实际需要――相较于前半部分的高傲自大与想当然,这份招抚文书的后半部分。才真正象是一个政治谈判纲领的样子。
当然这些条款和穿越众所期望的还有些差距,不过总算是个能够用来讨论的范本了。而王璞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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