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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0章 台湾老兵

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第二、与大陆居民结婚 3年以上(包括 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并且,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其复印件或者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这个台湾老兵在台湾孤身一人,无人赡养是事实,但是他在大陆没有直系亲属,只有弟弟和妹妹,但是他们都属于旁系亲属,而且他的弟弟和妹妹也都年龄大了,还需要被赡养呢,根本就不可能赡养他。另外,他也没有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
    这两个条件他都不符合,自然也就没法获得合法户口。
    为了这件事,这个台湾老兵到镇委、镇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上访了好几次,但是条件不符合就不是不符合,在这个颇为敏感的事情上,没有人敢违规给他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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