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治术(一)
了三个圈。捧笏道:“遇有疑难,要想不偏不倚得其中,必然是从三方下手。如审案,则有推鞠之官、原告、被告。若有疑难,又传证人对质,则有原告、被告、证人三方。推鞠完毕,又有检法之吏,议刑之官,定谳断刑之官三方定其刑罚。有疑难,每一步,皆从三方入手,方可求全面。”
赵祯点头:“本朝司理参军之设,是祖宗巧思,怜细民之意。鞠谳不同司,各设官员主理,最能免民间冤屈。你如此解,却原来是合了义之大道理。”
宋朝鞠谳不同司,司理参军专管审讯,别设司法司之下吏人检法条,司法参军依法条检法议刑,最后再由判官、推官拟判词,主官无疑义,由知州和通判通签联署,一件案子才算审讯完成。这就是司法程序公检法的源头,确实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当然赵祯说是祖宗巧思,就过于拔高了,实际上从魏晋到隋一直有进化演变,不过唐朝废弃,到宋终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而宋之后,这一司法原则又被废弃,再出现已经忘记宋朝故事了。
古代断案,由父母官坐高堂,下面小民击鼓告状这种事情,可以出现在很多朝代,惟独不能出现在宋代。宋代的狱讼主要集中在州一级,下面县一级只能断小案,上面的路提刑只是复核。而州一级,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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