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示恩不招怨
天下之费。何者可取,何者不可取,显而易见。”
“由此可见,三司营场务本就是为了不苛求钱粮于细民,营利只是手段。是故不当舍本逐末,死守三司之利不放。之所以要把小的官营场务发卖于民间,是因一切皆在三司手中,难免年深日久,事事苟且。因何?三司只要满足朝廷之费,便就足够,以一定本钱赚出尽量多的利钱,并不苛求。而只有百姓得利,手中有钱,所需之物才会愈来愈我,才会要天下尽心求治生产。此是放水养鱼,于天下有利。”
“天下产业尽集于三司,固然不可,三司手中无产业,一切求于细民,也是不当。其间分寸拿捏,便是朝廷之政合适不合适。此次巩县要建大车,便是如此。三司因为匠人的一切本于场务,不许其为私人会社效力固然不当,任其随意施为也是不当。是以,臣以为当让巩县那个私社,与三司妥善商量,给出如何价钱,三司允其用自己的技术,用自己下属的场务来制大车为是。只要价钱商量得妥当了,此事可行。以后若有同样的事情,皆可沿用此例。民间会社之间,也可比照办理。”
简单地说,技术转让费、专利费、市场准入,都是有价钱的。只要其他会社给得起价钱,便就应当让他们做。三司不能搞行政垄断经营,而要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