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章 滋生的野心
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 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 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 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 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 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 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 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 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 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 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 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 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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