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两百五十二章 成功的行动
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另外,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事实上,在华夏的夏、商、周三个诸国并立的时代,各国相互攻伐,有时要靠外‘交’手段解决以减少‘交’战带来的伤害,而华夏有句俗语“两国‘交’战,不斩来使”,同样体现了外‘交’豁免权的‘精’神。
到了现代,对于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就更加严格和准确了,维也纳公约里面就有很详细的表述,而且也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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