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明朝科举制度

八月,全国范围内恢复乡试,至正二年(1342年),会试和殿试相继在大都举行,史称“至正复科”。
    此后科举取士三年一次,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最后一次在大都举行会试和殿试。1368年八月元朝退回草原后,不再有科举取士。
    折叠编辑本段明清时期
    明代的科举考试,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进行。乡试由布政使司主持,会试由礼部主持。凡考中进士的,统统被任命为官员。一般来说,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三甲考选为庶吉士,也都是翰林院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未考中的举人,只授小京官或外地教职。
    折叠童子试三个阶段
    童子试亦称童试,分为“县试”、“府试”及“院试”三个阶段。
    县试在各县进行,由知县主持。清朝时一般在每年二月举行,连考五场。通过后进行由府的官员主持的府试,在四月举行,连考三场。通过县、府试的便可以称为“童生”,参加由各省学政或学道主持的院试。院试考取的就叫生员(秀才)。乡试考中的第一名叫做解元。
    折叠县试
    要求有4名村庄里的人和1名秀才保举方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