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致命证据
李超灿若星辰的眼睛,明亮自信,坚定有力地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答辩如下:一、原告我方当事人吴丽华与蒋俊有不正当关系,纯属诬陷。我方当事人与蒋俊是正常的工作关系,这有多名公司员工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陷我方当事人,可见原告对我方当事人毫无夫妻感情甚至蓄意诋毁。”
“二、原告王海生没有家庭责任感,在外与多个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吴丽华含辛茹苦协助王海生创业,并养育了两个子女。不料,王海生富贵之后,对家庭毫不负责,而且同时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甚至与多名女性非法同*居,这我们在举证阶段详细明。”
“三、原告多次故意转移财产,我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权益,才独自打拼创立丽华科技公司。原告多次制造假借款手续,伪造债务支走公司款项,以不正常的低价出售公司股份,甚至联合供货商造假侵吞原海生丽华科技公司的财产,这些我们将在举证阶段提供详尽证据。不仅如此,原告王海生为了达到独占原海生丽华科技公司的目的,故意制造矛盾将我方当事人赶出管理层,吴丽华一个女人被迫拿出一部分资金独自打拼,不辞辛苦才成立了丽华科技公司。”
“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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