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非法证据排除
所得。根据《华夏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为此,被告人的口供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四组证据,我方已经明是被告好心搀扶刘菲亚时,被酒醉的刘菲亚无意识地撕扯下来。光凭一枚掉落的纽扣只能明我方和刘菲亚有过接触,而不能明到底是如何接触,公诉方武断认为是拉扯中刘菲亚抓取的,但从死者的尸体来看,没有任何暴力侵犯的痕迹,故公诉人的假设不成立。”
“我方要着重指出,老师出于关爱学生,搀扶酒醉的学生合理合法,因此臆断老师有不轨行为,这是荒谬的推理。彭*宇案一出,举国上下不敢扶摔倒的老太太。如果以我当事人扶过酒醉的学生就断言其有犯罪行为,那么全国上下都不敢扶酒醉的人。”
“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人在出去叫酒时搀扶过刘菲亚,但刘菲亚表示没事后,被告人离开并返回了包厢。这些人的证言也证明了,刘菲亚在坠楼时被告人已经在包厢,这恰恰明被告人与刘菲亚的死没有任何关系。”
“对第二、三、五组证据,我方认为其都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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