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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正义不缺席

    李超当即针锋相对辩驳道:“辩护人故意混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两个概念。本案中,黄艺锋是典型的强*奸犯罪未遂!”

    “黄艺锋早有预谋要对死者刘菲亚实施性*侵,并采取具体的犯罪举动,约刘菲亚喝酒,将其灌醉。再趁其入厕之机,实施罪行。但刘菲亚激烈反抗抓扯下黄艺锋的上衣纽扣,黄艺锋怕动静太大。暂时收手,然后尾随刘菲亚进入洗手间,继续实施犯罪。”

    “只是受害人反抗剧烈,攀爬到窗台上以死威逼,黄艺锋才再次收手。这些充分明,黄艺锋是想要实施强*奸犯罪,但受害人反抗激烈,其没有得逞,这是典型的‘欲而不能’,属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犯罪未遂。根本不是辩护人所辩称的‘能而不欲’,不属于犯罪中止。”

    “并且请各位注意,黄艺锋行为恶劣,对自己学生接连下手,肆意残害花季少女。其犯罪导致的后果极其严重,刘菲亚为反抗性*侵,以死相逼,惊恐之下失足坠楼。按照《华夏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综合考虑黄艺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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