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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专家释疑

 刘艳就在众人钦佩的目光中,继续说明过度加害行为的缘由,“二是过度加害行为的产生,是由杀人方法带有性别特征所决定的。

    杀死是施暴人的方法带有性别特征。华夏国人选择配偶时普遍采取男高女低的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建立的婚恋关系,女方往往在身高体力方面低于男方。一旦两人之间出现暴力,绝大数情况下女方是受害人。

    若暴力变得不堪忍受而外力救助又不可得时,对受暴女方来说,让加害人消失就可能成为唯一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限于体力上的弱势以及长期受暴带来的恐惧心理,婚恋暴力受害女性不会也不太可能在挨打时进行即时的反抗。

    多数情况下她们采取在食物中下毒、下药、趁被好人在睡梦中、趁被害人不备时用刀或棍棒从背后袭击等方式作案。有时候她们也与同样挨打的子女联手杀死被害人,以致母子(女)2或3人一起成为被告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确保杀死受暴者,弱小的女性往往会采取过度加害行为,因为她们无法掌控现场的局势,为了达到杀死施暴者的目的,一定要让其死得彻底。”

    “因此,在受暴人以暴制暴案件中过度加害行为的产生和成为明显特征,是由于实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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